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12、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向性意见;
(二)新建油库须有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商务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的申请(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油库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拟新建、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段的现场全景平面图;
(四)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新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平面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新建加油站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查意见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申请人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安监、环保等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改扩建加油站不涉及增加土地面积、油罐容积和加油机,移动油罐和加油机位置,须经设区的市商务局同意并报商务厅备案。
(二)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全景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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