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发帖称,四川一男子赵某在一家卖酒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280余元,该公司回应是因为发朋友圈的条数考核不合格被扣钱,这样的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不过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认可这样的考核方式。再说朋友圈作为员工自己的私人空间,被企业肆意侵犯,的确不妥。
朋友圈是每个人的私人空间,既然是私人空间,就应该享有自己控制朋友圈的权利,可以选择是否点赞、评论、为工作发朋友圈。
如果强制以发朋友圈数量为考核指标,强迫员工为工作发朋友圈,从本质上说,就是对员工私人空间的一种侵犯,对个人权利的冒犯,不仅如此,还要以朋友圈发布数量不合格为由,扣除员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本就违反了劳动合同。
公司与其想尽办法入侵员工的“私人领地”,还不如在创新宣传形式和优化宣传内容上下功夫,打造公司员工互尊互爱的企业文化,凝聚员工的信心和工作内生动力,让员工自发投入公司宣传。强制员工违背意愿“发圈”,不但达不到预期目标,反而会让员工对工作产生抵制心理,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从更深层次来讲,这也反映出来企业与员工的边界关系问题。就这件事来讲,如果企业的规则是发一条朋友圈就奖励50元,那么肯定会有愿意赚钱的员工,积极主动地发朋友圈帮助公司宣传,但如果企业只是在支付现有薪资的基础上,无限地索取劳动者的资源和价值,那必定会突破现有劳动关系的边界,就算侵犯员工的个人权益,就不应该得到许可。 吴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