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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01  来源: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处
  (四)经营设施符合国土、质监、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防爆税控加油机不超过3台,储油罐总容量不超过60立方米。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宁夏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
  (二)所建油库须提供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当地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五)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油站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1、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设置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核查结果;
  2、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合验收同意的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4、通过举办听证会设置的加油站,须提供设区的市商务局听证结果的文件、听证会会议笔录和各方论证书面签字材料;
  5、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加油点须提交的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商务厅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消防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土地使用证书或证明文件;
  7、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9、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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